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保至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42种)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初次患轻症,首次25%基本保额、第二次30%基本保额、第三次35%基本保额。每种轻症限一次,每单限给付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82种)
一、等待期内非意外原因导致初次患重疾,返还已交保费。
二、未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患重疾,给付2倍基本保额;
三、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患重疾,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1、基本保额
2、确诊之日的已交保费
3、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四、满60周岁后,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患重疾,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1、基本保额×120%
2、确诊之日的已交保费
3、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一、等待期内(为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天及以内,下同)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二、未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给付2倍已交保费;
三、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1、基本保额
2、身故时已交保费
3、身故时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等待期内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返还已交保费。
二、未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给付2倍已交保费;
三、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1、基本保额
2、全残时已交保费
3、全残时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等待期内非意外原因导致进入疾病终末期,返还已交保费。
二、未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进入疾病终末期,给付2倍已交保费;
三、满18周岁,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原因导致进入疾病终末期,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1、基本保额
2、确诊之日的已交保费
3、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保单利益】
本保险的保单利益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祝寿金、现金价值权益(保单质押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
本介绍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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