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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信息源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Keyword:  意外    销售中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幷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表一)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表二)所列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幷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3、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条款·暂缺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费率表

(以上介绍仅供参考,一切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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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基本档案:
李娟
女 43岁 本科
上海市黄浦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头衔:代理人
执业证号:20041031000000000237
:;13917242436
lixueer_xinjia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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